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192巷8弄
3.
17號之鐵皮屋,另有搭建車棚及鐵皮車庫,惟17號建物占有使用 權源依納稅義務人高○雄稱係其與其他三兄弟口頭約定,並無其他書面約定, 故後續實體法律權利須拍定人自行釐定,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師專 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 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 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