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在場陳稱其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經 檢視內部無增建。嗣據承租人許O輝陳報租約,出租人為共有人謝O芬。承租人陳報屋內牆壁有 裂痕,請應買人注意。
3.
337地號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道路用地,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5.
357地號土地部分係屬72使字第1709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388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類 似通路,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 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 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