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342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06巷臨14之1號建 物門牌後方約10米處之空地,其上有同路段12號建物之一部分座落;標的343地號土地位於文山區興 隆路3段206巷臨15號建物西方約10米處之雜木林地,於水溝西側,其上有同路段12號建物大部分座 落,另有其他建物部分座落於上開土地上,惟無法確認該建物之門牌為何及是否有門牌,現場均無 法到達;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師專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2.
據第三人林慶光陳述其與上開同路段12號建物占有使用人高桂枝因拆屋還地訴訟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114年審上移調字301號成立調解筆錄在案,第三人高桂枝須於116/12/31前將上開同路段12號建 物騰空遷讓返還予該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並於114/10/31前將戶籍遷出並將房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變 更為其指定之人等情,投標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投標人注意。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 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