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1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木新段二段79巷6弄
2.
12號建物坐落,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1-10地號土地部分係屬72使字第1707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 有權人如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六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 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 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 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5.
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 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