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為桃園市八德區茄苳路657號對面之土地,部分 為道路地,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遭附近鄰人種植菜園,上無建物。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 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 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 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 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 定之。
5.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符合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 人者,該第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
6.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1月13日桃都行字第1130041718號函檢附之 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 畫(民國68年3月17日)之農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 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目前部分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