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於113年9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有第三人晶電能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承 租做為辦公室使用,租期自111年4月15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未配置停車位,一樓後方有陽台 外推,另於防火巷有加裝雨遮,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份,增建部分現況作雨遮使 用,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 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上開租期現已屆至,第三人仍繼續占有中,違反查封之效力, 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就建物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編號2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 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
4.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5.
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仍請自行查明,並負 擔前手未繳管理費,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 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