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6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113年9月24日本案現場履勘 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警員及鑑定人員開鎖入內鑑價,債務人另有B2之14號平面停車位。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4地號為本案建物坐落基地,現況北側臨約20公尺寬之慶平路,東側 臨約8公尺寬之慶平路193巷,南側臨約8公尺寬之永華六街206巷,
2.
8243建號為八層樓高 鋼筋混凝土造大廈之第
3.
四層,本案標的所處大樓名稱為太古廣場,室內格局五房二廳 三衛,內部保養維護情形普通,目前無水電,另有一坡道平面車位(14號)位於地下二層,建物 現況閒置。如上揭所載無誤,本件拍賣之建物及土地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 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6.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