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一樓為市場攤位,並出租他人,二樓以上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四樓有水 塔;另整棟有多處增建。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是拍定人就是共有人之一,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需就其共有之土地及建物部分全部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
5.
本件拍賣之1193建號建物中,有部分是屬增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 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 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 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6.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除已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 容為參照外,但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 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 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逕向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 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 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