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5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拍賣土地現況為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買土地使用分區屬「住五-1」住宅區。就上開 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 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9.
依另案債務人所提出之房屋點交協議暨切結書所載,乙方(即本件債務人) 同意無條件提供本件拍賣土地其所有1/3持分作為同段258-25地號及4806建號所 有權人即甲方永久使用與通行,並承諾待該土地解除查封登記後將移轉所有權1 坪予甲方,且乙方不得任意破壞或藉故刁難阻饒使用,並溯及雙方日後之法定 繼承人、代理人、承受人等;若日後該道路產權移轉時,乙方(即債務人)應確 實告知其繼受人。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上開切結書內容及效力範圍,若 有爭執或爭議,仍應由拍定人自行尋法律途徑為之,且日後不得執此為由,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