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21地號土地上之有建物(測量後編定為3378建號建物),據債務人之家屬在場稱,建物現由其自用自住,一樓牆壁及三樓廁所旁有些微漏水之情況。另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建物屋內三樓廁所旁水管有滲漏水,一樓客廳靠門口有少許壁癌。本件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337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並有部分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