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計畫書中特別土地使用規定欄記載:核准由私人或 團體投資興辦或自行負擔經費興辦。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之單一拍 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7.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