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建物於查封前即有承租人宋○○占有使用,承租人並表示已經 承租十餘年,下大雨時偶爾會淹水,一樓牆面有漏水痕跡,其餘屋況大致良好,與出租人間未 定有書面契約,且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 訂有分管契約不明,相關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暫編第3376建號之建物,係第520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 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 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 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