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95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空地, 另有一棟二層鐵皮建物(下橫街第二巷25號)。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地上建物 為共有人所有,請求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等語。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 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南投縣竹山鎮都市計畫商業區。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