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18地號土地不臨路,現為雜竹林;119地 號土地現為雜木林;318地號土地為空地,部分舖塑膠布,部分為雜草;325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其上舖塑膠布,部分種植香蕉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地 上為共有人所有,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 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