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48地號土地相連,其中543地號土地上似有一座水井坐落(惟 仍應以實測為準);548地號土地部分為魚塭,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小間廟宇)。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 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 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 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 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 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4.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 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