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部 分為雜草、空地,且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 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上列優先承買權或拍賣土地上有上開情形請速向 執行法院陳明,並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