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4 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清水路41巷6號建物東北方約230公尺處, 為雜木林有灌溉溝渠,無建物且無路可達。」等語。
3.
依據民國113年12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稱:「勘估標的4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新北市金山區清水路41巷6號建物東北方約230公尺處,目視為雜木林且無路 可達。另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差。」等語。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六trial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