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29萬元,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電線桿(路燈編號:486150號)為中心,位於西方80公尺處,其上為雜草地。本件係 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屬「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無三七 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 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 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六、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 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