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21地號土地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新臺幣29萬元,拍定後塗銷。103地號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
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電線 桿(路燈編號:486149號)為中心,101地號土地為西北方10公尺處,其上 為雜草地;103地號土地為北方10公尺處,為道路用地(即金山區清水路60 巷);108地號土地為北方10公尺處,其上為雜草地;121地號土地則以電 線桿(路燈編號:486150號)為中心,為西方30公尺處,其上為雜草地。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均屬「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無三 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 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六、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 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