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0月1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本建物為地下室,無增建,係供避難室及停車 場使用。
2.
依前案拍賣公告之記載:「依現場調查筆錄記載載有海砂屋、嚴重漏水、台電設施。」, 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不含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且本件建物上之大樓亦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 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