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0月1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本建物為地下室,無增建,係供避難室及停車 場使用。
2.
依前案拍賣公告之記載:「依現場調查筆錄記載載有海砂屋、嚴重漏水、台電設施。」, 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不含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且本件建物上之大樓亦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 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 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 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