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8月15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卓蘭鎮新橫坑段702地號土地為柏油路;1018地號土地為雜草及果樹。
2.
113年8月22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之702地號土地為供人車行走之既成道路。1018地號土地為空地,雜草樹叢生。
3.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702地號土地現為苗55號鄉道之一小部分使用;1018地號土地不臨路,土地部分為空地,小部分種植果樹。
4.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地上物、果樹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5.
本件101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均無375租約登記。六、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7.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8.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