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2土地係道路,又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 務人自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建物多處有壁癌及地磚、天花板脫落,內部保養維護情 況較差。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2土地不點交外,其餘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編號2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惟該土地係拍賣建物出入之道路,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 後不點交。 六、查封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 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