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3才35843二

高雄市杉林區司馬路2巷49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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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18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平房
總底價:
18
保證金:
3.6
總坪數:
15.2
坪單價:
1.2萬/坪
持分地坪:
0 坪
公告建坪:
15.2 坪
總現值: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15.2 坪
其他內容:
1層
陳春壽
陳春壽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183-2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建物 (1)
1.
高雄市杉林區司馬路2巷49號,建號 81,持分 1/2,18 萬
一層:100.60合計:100.6 (一層)
拍賣紀錄 (5)
1拍,2025/2/5,總底價 35萬,保證金 7萬,坪單價 2.3萬/坪,流標
2拍,2025/3/5,總底價 28萬,保證金 5.6萬,坪單價 1.8萬/坪,流標
3拍,2025/4/9,總底價 22.4萬,保證金 4.5萬,坪單價 1.5萬/坪,流標
應買,2025/5/23~2025/8/22,總底價 22.4萬,保證金 4.5萬,坪單價 1.5萬/坪,停拍
停拍,2025/6/1,停拍
法院筆錄 (5)
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查封時,據建物共有人羅○吉在場稱,該屋係家人自 住,債務人目前在監。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位於杉林區新庄里,屬鄉村聚落區域,現況為 住家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使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其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 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 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 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 載,本案債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 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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