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查封時,據建物共有人羅○吉在場稱,該屋係家人自 住,債務人目前在監。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位於杉林區新庄里,屬鄉村聚落區域,現況為 住家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使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其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 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 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 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 載,本案債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 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