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3助慎410丁

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段173-4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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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3/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3/27 ~ 2025/06/26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3.9
保證金:
2.8
總坪數:
119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119 坪
總現值:
16.1 萬
拍後增值:
2.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3-4地號,面積 5,383 m2,持分 1/28,6.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699地號,面積 5,635 m2,持分 1/28,7.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2拍,2025/2/19,總底價 16.2萬,保證金 3.3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3拍,2025/3/19,總底價 13.9萬,保證金 2.8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2)
1.
據113年6月14日之查封筆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3-4地號位於門牌號碼 丁子蘭坑路31號之8建物東北方約465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99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85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有道路占用其上。又 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 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 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 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 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又699地號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 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 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 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 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3.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4.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5.
本件173-4及69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 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173-4及699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 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8.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 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9.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 區之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 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 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 清,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1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39,000元。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3-4地號
5,383 m2 × (1/28) × 410 元 - 6.6 萬元
= 1.3萬元
2.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699地號
5,635 m2 × (1/28) × 410 元 - 7.3 萬元
= 1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22
1拍 部分點交
302.8 坪 / 40 萬
2025/7/15
1拍 不點交
47.5 坪 / 7 萬
2025/6/17
1拍 不點交
8.2 坪 / 55.5 萬
2025/7/9
2拍 不點交
510.8 坪 / 65.5 萬
2025/7/8
3拍 不點交
425 坪 / 44.2 萬
2025/6/17
2拍 不點交
1.4 坪 / 11.5 萬
2025/7/1
3拍 不點交
52.8 坪 / 6.6 萬
2025/7/1
3拍 不點交
120.2 坪 / 13.8 萬
2025/7/1
3拍 不點交
76.7 坪 / 8.7 萬
2025/7/1
3拍 不點交
56.8 坪 / 6.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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