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3年6月14日之查封筆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96地號位於門牌號碼丁 子蘭坑路31號之8建物東北方約21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又地 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 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 地全部查看,故本件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 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 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3.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4.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 區之林業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 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 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 清,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