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未到場,執行標的現場大門鐵柵門用鐵鍊上鎖,鎖匠無法開啟門鎖,故未進屋內。 惟現場由外往屋內查看之結果,屋內已無人居住,堆放雜物及廢棄物。另經債權人代理人 向鄰居詢問結果,該鄰居稱執行標的建物已久無人居住。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於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