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未到場,執行標的現場大門鐵柵門用鐵鍊上鎖,鎖匠無法開啟門鎖,故未進屋內。 惟現場由外往屋內查看之結果,屋內已無人居住,堆放雜物及廢棄物。另經債權人代理人 向鄰居詢問結果,該鄰居稱執行標的建物已久無人居住。
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於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內暫編92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 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8.
219段小段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 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10.
920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倘非共有 人拍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標的建物部分為增建(920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 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依宜蘭地政測量結果上開增建部分占用
12.
219地號土 地,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增建部分之占用權源均不明。拍定後,增建部 分與上開遭占用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 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14.
拍賣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 一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 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15.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 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 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