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之1號鐵皮工廠占用,另部分為建物後方樹 林;惟因土地面積甚大,地政指界容有誤差或遺漏,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賣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 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 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 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