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湧故固有限公司,嗣其再出租予優比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另據地政人員稱第17地號為鐵皮廠房角落圍牆處。第
2.
48地號依土地謄本登載 為同段1建號之座落基地。
3.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 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 買,不得僅應買一部。
6.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 條之
7.
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又前揭優先承買權人如有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 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分A至J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 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依執行債權數額 逕行指定,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