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第33地號部分空地,部分鐵皮屋佔用。第39地號,堆放 雜物及樹林,其上謄本登載之同段6建號已滅失,現場無建物。第43地號為雜林。第47地號上有磚造房屋(門牌:蘆竹區南山路一段392號)佔用。第86地號 種有樹木。第87地號為門牌蘆竹區南山路一段390號長屋旁水泥鋪設小路。第88 地號為門牌蘆竹區南山路一段390號長屋後段部分佔用。
2.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 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 條之
3.
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 又前揭優先承買權人如有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 不得拒絕應買。
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