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第418地號上有檳榔攤佔用。第419地號部分為空地,部 分為臻廣汽車保修廠(門牌:蘆竹區六福路10之1號)及增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門牌:蘆竹區六福路10號)佔用,另依地政謄本登載為六福段2007至2011建 號之建築基地地號。第420地號上有建物(門牌:蘆竹區六福路
2.
8之1及10 號)佔用,另依地政謄本登載為六福段2007至2011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第421 地號上除部分為建物(門牌:蘆竹區六福路2號)佔用,使用人為進大化學股份 有限公司,餘為雜草地。第425地號為雜林地。
4.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 六、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 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
6.
第419及420地號上之 建物所有人(即蘆竹區六福段2007-2011建號),依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函 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2項及第3 項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前揭優先承買權人如有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7.
本件分A至J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 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依執行債權數額逕行指定,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又如 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