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3月26日履勘現場,拍賣土地為道路用地。
2.
上開不動產1宗徵求應買,進行公告三個月徵求應買程序。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1,000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4.
投標人應應自行向地政發函查是否為民法物權編施行細則第8條之5規定, 區分所有建物建築基地,評估是否參與投標,不得日後據此主張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