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土地現況坐落無門牌之未 保存登記平房建物。上開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土地與建 物間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另土地登記謄本註記複丈費1200元未繳,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須繳 清該費用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未繳清致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與 本院無涉。
3.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建物之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 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4.
本件係參酌113司執13736號第2次底價核定第1次拍賣底價。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