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坐落門牌號碼 「安業275之
3.
275之8號」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為雜草空地。
4.
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稱:該土地部分為空地及道路,有數棟建物坐落 其上,其中門牌安業275-2號為房屋、安業275-8號為文旦園與部分農舍、 安業275-13號為房屋(清雲汽車電機行)。
5.
另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該土地已興建農舍。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 建物佔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係。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 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 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9.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 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 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