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為柚子園,另據債務人配偶稱系爭 建物現作為倉庫使用。
2.
依估價報告書記載該土地未直接臨路,須經由同地段181地號通行始可到達。據債權 人代理人查報土地上文旦果樹為債務人所種植,經鑑價後,本院已將上開鑑價數額列入土 地價款,另依估價報告記載,果樹作物共有319株,其數量鑑估方式為「以面積查估」, 但其實際數量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3.
上開不動產使用情形,應買人請再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5.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 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 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 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 承受拆除之危險。
6.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 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 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