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337-1地號土地與鄰地混合使用,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 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種植短期農作物,部分為空地,未臨路。據債 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惟本 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亦未提出債務人占有使用土地之相 關證明文件,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債務人陳報,故 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 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