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9地號土地為 道路,198地號土地上有一間鐵皮屋,門牌號碼為:臺南市仁德區中山路419巷2 號,206地號土地為狹長型,土地上建有房屋,門牌號碼為:臺南市仁德區中山 路421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89地號現為道路,
2.
206地號土地相連,現 況部分為建築使用部分為道路。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 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又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