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系爭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鐵皮屋(太子路101巷26號),另有一棵芒果樹。本件指界時,該土地部分有空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鐵皮建物坐落其上。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所示,該土地部分有鐵皮建物及樹木坐落,部分土地為屋前空地及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應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4.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