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 為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部分上面有廢棄之平房建物,編號3土地為空 地,現鋪設水泥作為通道,編號4土地現為空地,雜草雜木叢生。嗣於民國113 年11月15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 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廢棄無門牌平房建 物,編號3土地為空地,編號4土地為雜草空地、有幾棵香蕉樹。又據鑑價報告 所載,編號1土地做道路使用,編號3土地為連接編號
3.
4土地上有雜草雜樹及果樹,編號2土地上坐落一平房。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 物、果樹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編號
6.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果樹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 物、果樹占有權源及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另如建物為債務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 條之
7.
第838條之1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共有 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 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