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權人之子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與其同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件為共有物變賣分割,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惟如拍定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 不得再主張優先承買。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另建物部分占用鄰地,日後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應買人自行 查證,與本院權責無關。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