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及本案會同地政指界時,系爭土地為道路,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 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
7.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