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之母稱:目前房屋由其與債務人、債務人之子女及債務人之弟共同居住。惟實 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受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賣 人注意。
8.
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增建部份,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 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如經主管機關 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涉。
11.
2965-167地號等非本件查封土地,占用之基礎 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 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但應連同全部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7.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