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房屋(門牌號碼:永中街60巷6弄1號、60巷2號、60巷8號、60巷10號),編號2土地為巷道,編號3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房屋(門牌號碼:60巷15號),部分上有廢棄石棉瓦房屋。而依鑑價報告所載,編號
2.
3土地相連,部分上有數間建物坐落,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上開建物等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土地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遺產稅,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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