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分別為門牌號碼:仁德區忠義路83號、81號、79號,仁德區忠義路75巷1號、3號,仁德區忠義路49 巷24號、26號、22號、8號、10號、16之2號,仁德區忠義路75巷9號、11號、6 號、8號、4號房屋,部分無門牌。另據債權人陳報:系爭土地為袋地,未臨道 路,興建房屋限高13米。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況坐落數間建物、部 分土地為巷道。地上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據債權人稱:拍賣土地為袋地,未臨道路,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 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