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3965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該建物無配賦停車位,屋內為3房1廳1 廚2衛浴1陽台之格局,現場遺有桌椅、沙發、櫥櫃等傢俱,每月管理費新台幣1,958元。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0月14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4 7825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10月16日 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7346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113年10月1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7745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 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 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