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339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中原 街8號、10號、12號、14號及吉林路144巷13號、15號、17號、19號建物坐 落之基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 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標的係76使字第224號使用執照(75建(中 山)(長春)字第57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 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 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 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
3.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 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