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標的21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北路85巷
3.
58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其前方停車場之範圍內。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關係,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 同承買之;惟標的210地號土地係屬62使字第1543號使用執照(60建(中山)(中
5.
字第02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 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 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 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7.
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 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