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2243建號據共有人蘇顏月嬌稱,目前為債務人蘇頂炘及其家屬居住使用;3291建號據共有人 蘇顏月嬌在場稱為其占有使用,目前係作為宮廟使用,該建物有獨立出入口,與2243建號間以 牆壁區隔且不相通,並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示3291建號屬拍照列管之水平既存增建違章 建築(屋頂平台),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2.第329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3.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 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