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39建號建物114年4月22日現場查封時建物共有人在場稱建物已隔成2戶使用,由債務人自 行使用北側部分建物,建物共有人使用南側部分建物;114年5月22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 稱建物由其自住,客廳天花板斑駁,有部分潮濕,廁所鋼筋外露及天花板斑駁,雖係拍賣建物 之應有部分,因有明確之分管契約,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北側部分建物,就上開分管契約 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其基地之應有部分,故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標的經建物共有人在場稱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 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 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