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83─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360號建物坐落;
3.
286─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358號建物坐落;28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356號建物坐落;293─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352號建物坐落;299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合江街105巷1號建物西側,上有鐵皮建物。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7.
29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應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