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786建號建物經本院110司執全150號案件假扣押查封在案,據債權人陳報其使用情形與前 案110司執106652號案件相同,即仍出租予第三人給鬧有限公司經營店面使用,店名為『BAR Genao』,營業時間為晚上,依租約(出租人為債務人)租期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 止,租金每月3.35萬元,惟據第三人王帝勝主張向債務人承租其所有之包含本件3786建號共7個 建物,租期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21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9.5萬元(依第三人王帝勝所提出之 收據及支票影本,租金已預付至121年11月30日止,折扣後之金額為725萬元,債務人業已收取 租金至121年11月30日止),且約定其可轉租予他人使用,並提出租約影本,因其委託代理人出 租時,誤將出租人列為債務人,實際出租人應為王帝勝。另B1內部有一樓梯通往B2,B2為一廳 一衛,據地政機關現場測量後稱該範圍為B1及B2共有部分,係屬將公設納入使用範圍,故無增 建,請應買人注意,因上開租賃契約訂於查封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